碎片化视角下的保护义务与消费者法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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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si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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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10 1月 2024, 12:21

碎片化视角下的保护义务与消费者法祸

帖子 messi02 » 10 1月 2024, 16:41

原司法部消费者保护和国防部(DPDC)升格为国家消费者秘书处(Senacon)。除了扩大前 DPDC 下建立的能力之外——如公民援助的情况;协助安装 Procons;建立金融教育结构;保护个人数据;对新技术和电子商务的监督和检查,是对 CDC 第 102 条的有目的和补充的一步——这一变化在当时具有强烈的潜在评价原因:认识到消费者保护是保障公民身份和权利的基本工具。以达到消费者关系的平衡。 在此之前,联盟组织结构演变的成功在解释和论证方面都得到了论证观点的广泛支持。政治决策旨在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客户服务和市场平衡(目的已解释)。

同样,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在实质 行业电邮清单 上是有效的:国家有保护消费者的义务(合理更正)。最后,解释并论证论证[1]。 首先,只要注意到国家行政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加强就足够了,因为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可及性,最重要的是,具有与当代社会问题相适应的主题能力(数字化、参照性、多元性、反身性)必须在网络中循环运作[2](制度上和对话上:Procons、公共部门、具有制裁立场的公共机构、价格检查机构、供应、安全等)。 好吧。六年后[3],司法部的监管结构和人员进行了新的“调整”,用国家消费者关系秘书处取代了 Senacon,并同时复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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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现在不再配置最初由消费主义编码执行的功能。 与此相反,值得一提的是,联邦宪法旨在实现实质平等,有时会突出指定[4]某些真正的法律主体,以通过根本上的积极权利来实现必要的促进。这样做的对象是: 老年人儿童和青少年(CF,第 227 条);工人(CF,第 7 条);退休人员(CF,第 194 条,第七项);选民以及消费者。 请注意,虽然 在职能上致力于促进“消费者”,但现任国家消费者关系秘书处打算捍卫基于中立象征的严密结构:法律关系。新机构将采取有利于法律体系中包含的“模式”的行动,通过这种“模式”,持有人被授予某种主观权利,而反过来,另一个人则被施加法律义务或服从——主体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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